更新时间:2023-01-24 05:35:36 点击量:
今年的1月16日,史立军市长签发了《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两部规章,这两部规章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两部《办法》。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歆先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金华先生到会,发布两部《办法》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介绍两部《办法》的制定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及特色。大家欢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同志,大家下午好。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都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地热能新闻,我市地处中国东部沿海高热流地热带,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具有分布广泛、资源量大、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可有效减少碳排放量,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也是我市建设“生态名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制定《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要从我市实际出发,解决我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2016年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为我市2016年市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之一。
为切实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政府法制、国土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规章起草小组,明确市国土局为起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办法(草案)》。市国土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其间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市法制办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完善,促进起草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
一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11月1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各市(区)政府发出通知,请他们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12月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
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9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赴济南、北京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中国地调局浅层地温能研究与推广中心的意见。11月22日,召开四区以及发改、规划、住建、水利、财政、环保、经信、安监等职能部门,地热勘查单位及开发利用单位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11月23日至25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赴靖江、泰兴、兴化进行专题调研。
三是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邀请国家、省、市专家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并多次召开部门协商会。
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史立军市长于1月16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地热资源勘查,第三章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第五章为监督管理,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一是严格地热资源勘查准入制度。地质勘查工作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在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办法》明确了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和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是加强地热资源合理利用和动态监测。地热资源埋藏深、补给慢,过度开采,势必会打破资源的动态平衡,诱发地质环境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监管系统,同时要求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
三是理顺浅层地热能管理机制。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主要是通过地源热泵系统,为明确管理职能、理顺管理机制,《办法》解决了浅层地热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四是优化了上位法的处罚条款。《办法》针对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方面的一些禁止行为在上位法中没有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规定比较笼统的问题,总结我市执法成功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我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设置了一些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弥补了上位法在实践操作层面的不足,使《办法》更加贴近我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随着城市加快发展以及功能集聚,地理信息资源作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将成为政府宏观决策、科学治理最坚实、有效的数据支撑之一。我市作为国家第一批“数字城市”示范市,提档升级为“智慧城市”势在必行。制定《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要从我市实际出发,解决我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打破部门和单位之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壁垒。
2016年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为我市2016年政府规章正式立法项目之一。
为切实做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政府法制、国土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规章起草小组,明确市国土局为起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办法(草案)》。市国土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其间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市法制办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进一步完善,促进起草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
一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11月14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各市(区)政府发出通知,请他们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12月6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
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9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赴宁波、杭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当地规划及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的意见。11月22日,召开四区以及市政府办、规划、住建、城管、公安、水利、交通、环保、民政、财政、国安、保密等职能部门和供电、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单位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11月23日至25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赴靖江、泰兴、兴化进行专题调研。
三是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邀请省、市专家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和操作性进行了论证,并多次召开部门协商会。
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史立军市长于1月16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与共享,第三章为地理信息资源使用,第四章为管理与监督,第五章为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一是提升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水平。以地图为载体开展地理信息资源便民服务,让百姓通过地图搜索、数据关联和位置导航,轻松查询到旅游、公共交通、场馆设施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让老百姓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有效提升网上便民服务能力。
二是构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新模式。通过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分散生产、集中校核、统一共享的分工协作机制得以建立。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更新”的原则,有效提升了地理信息资源生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共享平台,打通了地理信息资源生产、整合、服务、更新的全环节。
三是探索地理信息资源助力强市新举措。打造透明、智慧、负责任的政府,需要地理信息资源的强有力支撑。通过市县两级、多部门共享,实现了地理信息资源从深度、广度上的丰富。此外,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统一的共享、整合、开放标准,将部门和单位间多源、异构的地理信息资源集成、整合起来,不仅打破了市县两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壁垒,更真正实现了大数据的共享和适度开放。
四是优化了上位法的处罚条款。为了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我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设置了一些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弥补了上位法在实践操作层面的不足,使《办法》更加贴近我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刚才杨歆主任详细介绍了两部《办法》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办法的内容和特色作了具体解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两部《办法》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是大家较关心的问题,下面请市国土资源局潘金华副局长就这一问题作具体介绍。大家欢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同志,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着重介绍《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办法》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旨在解决我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在贯彻落实该《办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为加强对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如: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强调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为有效规范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办法》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或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后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地热弃水温度不得高于30℃,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单位通过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浅层地热能地质条件评价报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将《办法》作为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行为规范,避免因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为增强规章执行的刚性,《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ManBetX万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一是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ManBetX万博,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二是要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ManBetX万博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处罚规定,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三是要联动执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热资源与浅层地热能管理工作。
下面我向大家着重介绍《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办法》对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与共享、地理信息资源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旨在解决我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打破部门和单位之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壁垒。在贯彻落实该《办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为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领导和监督,《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如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组织领导。强调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ManBetX万博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把《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二、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提交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为有效规范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使用,《办法》对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部门和单位按照《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要求提交地理信息资源时,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要注明。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地理信息资源与现状不符向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地理信息资源提交部门和单位调查、确认。第十五条规定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申请使用地理信息资源涉密的,由相应地理信息资源提交部门和单位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使用地理信息资源的,由相应地理信息资源提交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部门和单位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将《办法》作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的行为规范,避免因违反《办法》规定而受到处理。
一方面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拟共享目录进行集中梳理和登记,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更新”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制定《共享目录》。另一方面要对共享平台建立和服务机构的选择给予必要指导,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依法合规审核。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我市地热资源成矿条件良好,主要分布在市区以北、兴化以南以及泰兴东部的大部分地区,约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0%。我市地热温泉富含偏硅酸、偏硼酸、锶、氟、铁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经常泡温泉可达到养生保健的功效。
市国土资源局潘金华副局长:浅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实现建筑物的供暖与制冷,具有舒适稳定、高效节能的特点。市区适宜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区域占中心城区面积的74%,开发利用条件良好,覆盖面广。我市鼓励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但须有序开发利用,接收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的发生。
记者:《泰州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生产和更新地理信息资源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这与当前各部门生产的数据标准不完全一致,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杨歆主任:谢谢你的提问,数据标准不统一是目前各部门之间数据融合共享的难题,为了打破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壁垒,这次我们出台的《规章》特别强调统一使用国家地理数据标准。这在《测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对国土资源部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以我们在制定《规章》时,要求强制使用国家标准。
记者:地理信息资源的运维管理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实施,资金保障有没有法律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潘金华副局长:有。因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运维管理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而行政机关主要以行政管理与服务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有限,很难满足平台运维的要求。基于这种考虑,根据《测绘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专业技术支撑的要求。